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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8-01 10:03
作者:綠衡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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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發布地方農村污水處理標準的有江西、甘肅、天津、湖南、福建、河南、北京、廣東、山東、陜西、浙江、寧夏、陜西、河北、成都、重慶。詳情如下:
北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612-2019)
2019年1月,北京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 1612-2019)。
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和排放濃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pH值、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動植物油八項。針對不同規模、排入水體類別等因素分設不同濃度限值。規模劃分為500m3/d以上、50 m3/d -500 m3/d、5 m3/d -50 m3/d、5 m3/d以下四檔;排入水體類別劃分為Ⅱ類、Ⅲ類功能水體和其他水體兩類。同時,在管理要求中提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宜因地制宜,優先選用生態處理工藝,鼓勵回用,在重點地區可執行更嚴格的排放限值。標準于2019年1月10日起實施。
陜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1/1227-2018)
2018年12月,陜西省出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適用于設計規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末端配置污水處理設施)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體時,排放限值分別執行特別排放限值、一級標準、二級標準。排入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湖庫岸邊2公里以內的執行特別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動植物油和總氮;排入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一級標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和動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二級標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和動植物油。標準規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執行《漁業水質標準》(GB 11607);處理后用于農田灌溉或排入農田灌溉渠的,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處理后排入排堿渠和排入濕地、氧化塘(澇池)的,本標準的一級標準;其他綜合利用途徑執行本標準的二級標準。
山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內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 500m3 /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規模大于 500m3 /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 GB 18918 的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混有鄉(村)鎮工業污水和規?;笄蒺B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自本標準實施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自2021年1月1日起,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表2 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河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2019年2月,河南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公布。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 500 m3/d 以下規模(不含 500m3/d)的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廢水和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 以上規模(含 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寬于本標準要求的,自××××年××月××日(標準批準發布實施后一年)起達到本標準要求。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本標準要求。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規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規模大于 2m3/d(含)的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對應的規定執行。
出水直接排入 GB3838 Ⅱ類水域以及 GB3838 Ⅱ、Ⅲ類水域控制斷面周邊的,執行一級標準。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斷面周邊 GB3838 Ⅲ類水域以及排入 GB3838 Ⅳ、Ⅴ類水域控制斷面周邊的,執行二級標準。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斷面周邊 GB3838 Ⅳ、Ⅴ類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體的,執行三級標準。
規模小于 2m3/d(不含)的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表 1 中三級標準。
福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福建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于2019年3月公布,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福建省行政區域內處理規模在 500m3/d 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執行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處理規模在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適用于處理規模在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規模大于 500m3/d(含)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 GB 18918 的規定。
規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 的規定。
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II 類功能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 3097 海水二類、三類功能水域以及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的河湖的處理設施執行 A 標準。
出水直接排入其它功能明確水體的以及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4.2.2.1 中所列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 B 標準。
出水直接或間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 C 標準。
湖南《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2020年7月1日前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項目環評批復為準。
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且規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時執行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規模在5m3/d(不含)以下時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
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且規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時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規模在5m3/d(不含)以下時執行表1規定的三級標準。
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時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
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或出水排入村鎮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執行表1規定的三級標準。
天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天津市強制性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公布,該標準對排放限值進行了分類分檔,對于新(改、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準分一級、二級、三級三檔,三級標準又分為A、B、C標準,分別對應了不同的處理規模和排放去向。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甘肅《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2019年4月,甘肅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公布。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原規定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處理能力在500 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按表1規定執行。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 500 m3/d 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 500 m3/d 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Ⅳ、Ⅴ類功能水域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30 m3/d≤處理規模<500 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5 m3/d≤處理規模< 30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 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三級標準。
江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2019年5月,江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公布。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受納水體環境功能和污水處理規模,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出水排入GB 3838規定的II類、III類水體時,處理規模大于5m3/d(含)的處理設施排水執行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
出水排入GB 3838規定的Ⅳ類、Ⅴ類水體時,處理規模大于5m3/d(含)的處理設施排水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
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規模大于50 m3/d(含)的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處理規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直接排入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二級標準;處理規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流經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的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三級標準。
處理規模小于5 m3/d(不含)的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三級標準。
出水排入已列入國家水質較好湖泊名錄以及具有飲用水功能的重點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凡處理規模大于5 m3/d(含)的處理設施,均執行表1規定的一級標準。
廣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處理規模在20m3/d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處理規模在20m3/d以下的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其他水體,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浙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2015)
浙江在農村污水處理排放標準上,較早進行了前期的研究。經過一段時間的研究,浙江推出了現行較為可行的標準。2015年7月,浙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實施。《標準》確定了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懸浮物、糞大腸菌群、動植物油等7項主要控制指標及限值。
寧夏《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64/T700-2011)
寧夏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2011年9月5日正式發布實施,填補了寧夏乃至全國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的空白。該標準將農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標準值分為三級:①一級標準為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②二級標準為直接排放及回用為雜用水;③三級標準為直接回用于農田灌溉。其他回用執行相關標準: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按GB11607執行;回灌地下含水層以補給地下水源的,按GB/T19772執行。經由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排放的,按GB18918執行。
《山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DB14/726-2013)
201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通過《山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標準》,于2013年6月30日發布,2013年7月30日實施。
該標準結合山西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狀況,規定農村地區設計規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標準,分別對應于不同的排放水體類別:①出水排入GB3838規定的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時,執行一級標準;②出水排入GB3838規定的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二級標準;③出水排入水塘、水渠等農業灌溉水體,回用于旱作農田灌溉時,執行三級標準;④出水回用于旱作農田灌溉之外的其他用途時,按照相應標準執行。
河北《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DB13/2171-2015)
河北的農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級標準和二級標準與城市污水處理廠標準一樣,僅三級標準降低。該標準依據農村的經濟狀況、基礎設施、自然環境條件,把農村劃分為發達型、較發達型以及欠發達型三種農村類型,并執行相應的水質指標。
《成都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施方案》
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成都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施方案》,并規定執行排放標準。
成都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出水水質標準按以下7個控制指標(單位:mg/L)執行。(1)化學需氧量(CODcr):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50,其他地區≤60;(2)氨氮(NH3-N):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8,其他地區≤15;(3)總磷(以TP計):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其他地區≤2;(4)總氮(TN):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5,其他地區≤25;(5)懸浮物(SS):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0,其他地區≤30;(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0.5,其他地區≤1;(7)動植物油:Ⅲ類及以上水功能區≤1,其他地區≤3。
重慶《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50/848-2018)
重慶市環保局與市質監局聯合發布了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50/848-2018),該標準將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實施。DB 50/848-2018作為西部地區首個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排放的地方標準,彌補了國家標準對農村生活污水排放管控的不足,將對加快重慶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進度,改善農村環境質量,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起到積極作用。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達到本標準要求。
根據受納水體的水域功能與排放規模等,將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各標準適用情況見表1。
經處理后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質,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